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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日,一張“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”在網上流傳。

不在人行道內行走,福州有人被罰?交警回應

網傳圖片

該決定書中提及,被處罰人在福飛路(晉安區(qū)轄區(qū))實施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違法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依據福建省相關法律,決定處以:警告。

不少網友驚嘆:

“第一次知道不好好走路會違法。”

也有網友表示支持:

“步行也要遵守交通法規(guī),不然走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很危險。”

對此,記者采訪了福州交警,相關工作人員表示,無論是行人、駕駛非機動車或是駕駛機動車,都屬于交通參與者,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或是過街闖紅燈,都屬于交通違法行為,不僅增加了自身出行風險,還會給他人正常出行帶來交通隱患。

上述工作人員告訴記者,對于隨意橫穿馬路、翻護欄等嚴重違法行為,將處以10元罰款。

“處罰不是目的,而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慮。我們呼吁所有的市民,無論是步行還是駕車,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法規(guī)。行人要走人行道,機動車駕駛員禮讓過街行人,共同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,營造一個安全、和諧的交通環(huán)境。”

責任編輯:趙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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