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現在的位置:海峽網>新聞中心>國內頻道>社會新聞
分享

2019年,濟南的趙某因不愿到樓下倒垃圾,先后將房內前租客遺留的花生油桶、空酒瓶等物品從10樓扔下,雖未造成嚴重危害,但是法院仍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。

高空拋物致死致傷的事件引發(fā)輿論關注。如何守護“頭頂上的安全”,發(fā)生損害責任如何分擔?

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明確規(guī)定,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。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;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,有權向侵權人追償。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(guī)定情形的發(fā)生;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,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。發(fā)生本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情形的,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,查清責任人。

除了禁止高空拋物,對于買了缺陷汽車要召回費用誰“埋單”、吃了虧能否自己“找補”止損等問題。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也給予了積極回應。

根據草案第1206條規(guī)定,產品投入流通后發(fā)現存在缺陷的,生產者、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、警示、召回等補救措施。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,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依據前款規(guī)定采取召回措施的,生產者、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。

責任編輯:林晗枝

       特別聲明:本網登載內容出于更直觀傳遞信息之目的。該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,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。如該內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權利,請及時與ts@hxnews.com聯系或者請點擊右側投訴按鈕,我們會及時反饋并處理完畢。

最新社會新聞 頻道推薦
進入新聞頻道新聞推薦
本川智能擬發(fā)不超4.9億可轉債 2021上市
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
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
一周熱點新聞
下載海湃客戶端
關注海峽網微信
?

職業(yè)道德監(jiān)督、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:0591-87095414 舉報郵箱:service@hxnews.com

本站游戲頻道作品版權歸作者所有,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權,請聯系我們,本站將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。

溫馨提示:抵制不良游戲,拒絕盜版游戲,注意自我保護,謹防受騙上當,適度游戲益腦,沉迷游戲傷身,合理安排時間,享受健康生活。

CopyRight ?2016 海峽網(福建日報主管主辦) 版權所有 閩ICP備15008128號-2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編號:20070802號

福建日報報業(yè)集團擁有海峽都市報(海峽網)采編人員所創(chuàng)作作品之版權,未經報業(yè)集團書面授權,不得轉載、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。

版權說明| 海峽網全媒體廣告價| 聯系我們| 法律顧問| 舉報投訴| 海峽網跟帖評論自律管理承諾書

友情鏈接:新聞頻道?| 福建頻道?| 新聞聚合